首先,明確一個概念,只有出于子代的健康考慮,才能通過試管嬰兒技術的。
傳統生育思想中重男輕女的觀念由來已久的,一些家庭認為家中沒有孩子則后繼無人,輔助生育技術的發展為不孕不育帶來了生的希望,但有些對胚胎還提出了要求;甚至有些健康的夫婦聽聞此技術可以生寶寶,所以就打算通過此技術直接生育孩子,那么是試管嬰兒可以生寶寶么?
從技術層面講是可行的,但是從我國法規層面來講是不允許的。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試管嬰兒誕生,被稱為人類醫學史上的奇跡。四十年來,這一技術從1978年的常規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術IVF-ET(第一代),到1992年的單精子卵胞漿內顯微注射術ICSI(第二代),發展至今的胚胎移植前遺傳學診斷術PGD/PGS(第三代)。PGD/PGS不但可以準確監測嬰兒,而且還可以篩查出遺傳疾病。PGS是胚胎移植前篩查,主要是

對夫婦的胚胎查看有沒有染色體結構異常、比如多一條、少一條、或者缺失部分等等,PGD是對夫妻雙方有染色體異?;蛞环交螂p方是遺傳疾病或攜帶者的胚胎移植前診斷,是判斷是否有染色體異?;蚧蛲蛔兊取?/font>2017年國際權威統一做了更名,查看染色體是否為非整倍體的叫PGT-A,查有無基因突變的的叫PGT-M,查染色體易位、倒位等情況的叫PGT-SR。但這種技術僅限于有遺傳性疾病的夫婦,包括性連鎖遺傳性疾病的夫婦。這項檢查技術復雜,成本高。
如果遺傳性疾病與有關,那就要進行胚胎的篩選,避免遺傳病患兒的出生。而為保障出生人口比例不受人為影響,社會的良性穩定運行,國家政策明文規定嚴禁任何手段的、鑒定等。很多中心多年的分娩資料顯示,的比例幾乎是1∶1,所以試管嬰兒技術絕不能隨意用來進行,而應被應用于優生優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