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兩種,臨床指癥上不適合做試管治療和因為夫妻法律資質和相關規定不準做試管。
從臨床上說:
一、任何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泌尿生殖系統急性感染、性傳播疾病急性期: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艾滋病不論是否為急性期均不能做輔助生殖;二、患有《母嬰保健法》規定的不宜生育的、目前無法進行胚胎植入前遺傳學診斷的遺傳性疾病,例如一些多基因遺傳病。三、任何一方具有吸毒等嚴重不良嗜好,任何一方接觸致畸量的射線、毒物、藥品并處于作用期。四、女方子宮不具備妊娠功能或嚴重軀體疾病不能承受妊娠,像先天性宮頸發育異常,宮頸缺如,宮頸閉鎖,先天性無子宮,幼稚子宮和始基子宮;還有室間隔缺損面積較大合并肺動脈高壓等。
從夫妻法律資質上說:
有效證件不齊全的,不能提供身份證和結婚證的,比如單身或未婚的群體,或者夫妻雙方有一方不愿意,就不能在國內正規生殖中心做試管嬰兒治療。
對于已經開始試管嬰兒治療的,從多年臨床經驗來看,至少有百分之20比率的是即使做了試管治療,也是較終不能成功懷孕分娩孩子的。這些有個人放棄的原因,也有身體機能實在不行的原因,也有目前醫學技術限制沒辦法的原因等。由于各個國家對輔助生殖技術的法律法規不同,有些情況在國內屬于不能做或者建議放棄的,不一定是醫療技術上解決不了,只是要尊重和服從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條件的也可以酌情考慮海外治療,但是也要尊重對方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盡量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進行。